中國自1980年代以來,由于各方面的原因,對農業水利建設疏于關心,有限的資金沒有用到地方水利建設中去,進而導致“有效灌溉面積不斷減少、成災率不斷上升、抗旱和抗洪能力不斷下降”,乃至很多地區再次淪落為“靠天吃飯”。
恰如四川省涼山州水利局副局長介紹,這么多年以來,“中央財政的投入主要是針對大中型水庫,而在涼山這樣的高原山地,大型水庫建設不易,多建小型微型水利工程,包括山坪塘、水池,才能有效抗旱”。
針對類似的小型水利設施建設,去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埃莉諾·奧斯特羅姆提出了“自籌資金的合約實施博弈”模型。舉老漢向媒體記者下跪,請記者代求政府修路一事為例。村民們通過集資的方式把錢交給政府,希望政府能幫助他們把路修好。但是,官員們讓他們失望。然而,類似鄉間公路等公共性產品,交給營利性企業去做,也是弊端多多。這樣,在完全政府化與完全市場化之間的中間地帶,就應該是村民們把錢集中起來,自我管理,去招標修路企業。但是,村民之間如何能互相信任,這個錢的使用到底由誰來監督等一系列問題,也一樣棘手
奧斯特羅姆通過大量的實踐考察發現,雖然資源占有者通過自籌資金、實行自我治理也會面臨種種難題,但世界上確實也有很多地區很好地解決了上述難題。奧斯特羅姆總結出了八項原則。具體是哪些原則,不在本文討論范疇之內。無疑,奧斯特羅姆讓我們看到了資源占有者通過自我治理,最終實現善治的可能性。
相反,如果居民不實行自我治理,情況又會如何呢?
按照奧斯特羅姆的觀點,我們不妨假設官員有很強的意愿去解決水利設施等類似“公共池塘資源”問題。一般來說,官員的任務從來都是制定政策與實施政策,卻不是直接參與到水利建設過程中。所以,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,有權、有積極性的官員了解到“事實”情況,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工程,本身就是一個難題。
我們再退一步,正直、勤勉的地方官員能夠提供很適合當地情形的新制度、新政策。但是,此種制度供給的一項消極后果就是,這種移植性政策,往往并不能得到當地居民的認同。比如,近些年來,在西南地區修小型發電站,公眾多有批評,但排除一些牟取私利的官員不論,某些官員可能真覺得自己很委屈。因為這些“正直”官員可能是一心要為當地居民服務的。另外的問題則是,一旦類似的“移植性政策”既成事實之后,監督和實施這樣的規則的成本,必然要高于監督和實施由本地居民參與制定、適合當地情形的規則的成本。
如果官員是腐敗的,情況將更可怕。或許,當地居民可以繞開腐敗官員,私下通過集資的方式去興修本地的水利設施,在法律框架之外創立他們自己的地方制度。然而,此種模式不僅面臨的風險成本過大,更因為占有資源的居民,很難做到彼此互相了解。相反,公地悲劇、囚徒難題,乃至集體行動邏輯等更可能成為他們的夢魘。
而如果地方居民在水利建設方面擁有相當的自治權利,那么政府所起的作用將更加積極。因為,政府不僅能夠提供專業性的信息服務,提供解決沖突所需要的公正程序,更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礎,承擔起督察的責任。
不錯,自古以來,我國古代西門豹、李冰、鄭國等水利專家確實做了許多豐功偉績,但是,過分依賴政府在某個時期在政策上重視水利建設的傳統,已很難適應新時期的服務型政府建設。相反,下放更多權力給地方,鼓勵居民通過自籌資金的方式修建小型水利設施,同時在制度變遷上對基層民眾提供智力支持,最終實現地方居民的自我治理,這才是我國邊遠地區未來農業水利建設的方向所在。